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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64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宏聪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


当事人: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83811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二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聪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生产“珍仁堂天然细粒海藻保湿莹润面膜”296瓶,包装规格:400g/瓶,批号:40K06A,其中4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286瓶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3100元。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目前已召回上述产品13瓶,剩余产品无法召回。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08.39元,违法所得为3100元。
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已对召回的13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我局不再对上述召回物品作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BFSQD080262002C)、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2.31

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3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二横路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二横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83811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肖宏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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