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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6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指优镇创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662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631号


当事人:广州指优镇创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J6XR5G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18号A2二层A22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杰

经查明,“ZYZCNail啫喱水200ML”用于美甲前清洁甲面,属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9月22日向广州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360支该产品,销售单价是8.28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ZYZCNail啫喱水200ML”的照片,并确认该产品的标签均为英文标示,未使用规范的汉字标识,该产品不符合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9.2
再查明,涉案产品“ZYZCNail啫喱水200ML”于2022年10月19日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306186,即当事人销售该产品时,该产品未取得备案。
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单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80.8元,违法所得为2980.8元。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处罚,上述行为属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项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80.8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80.8元;
3.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980.8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2.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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