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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695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7号


当事人: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1806191T;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委托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批号:2023-07-15、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7-14、规格:800ml)350瓶,购进单价为3.8元/瓶,购进总价为1330元。当事人共销售350瓶该批次“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单价为8.5元/瓶,销售总价为2975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委托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花依林香氛滋润柔顺洗发露”(批号:2023-07-15、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7-14、规格:800ml)320瓶,购进单价为4.2元/瓶,购进总价为1344元。当事人共销售320瓶该批次“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单价为9.5元/瓶,销售总价为3040元。
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向其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015元,违法所得为3341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批号:2023-07-15)”、“花依林香氛滋润柔顺洗发露”(批号:2023-07-15)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41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341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文书送达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1.3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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