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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488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房创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8号


当事人: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81088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八号
法定代表人: 房创业

2023年7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函号: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547号)标识广州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CYNOS 伊诺思染发焗油膏(黑色)”(批号:2021101001、限用日期:20241009、规格:100ml、检验机构: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ZCY20230216)”产品抽检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开始生产上述“CYNOS 伊诺思染发焗油膏(黑色)”(批号:2021101001、限用日期:20241009)产品,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了“采奴染发焗油膏(金属灰)”(国妆特字G20213004)技术要求,造成了实际成分与标签标示成分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成品304支,留样3支,自检1支,对外销售300支,产品单价为2.1元/支。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单,召回上述批次产品数量25支,并于2023年8月3日完成标签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原路发货回客户,未产生退款费用。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为638.4元,违法所得为577.5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577.5元;
二、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577.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1.06

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八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81088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房创业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8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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