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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9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3394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令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1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HWDX0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曾令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我局管辖,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报告编号:2023CKH0050),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结论仍为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7031)。当事人2021年1月24日生产“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1400支,其中留样及出厂检测7支,其余1393支,于2023年以1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393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全部留样4支于2023年1月5日被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免费提供样品。另查明,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2021年7月9日生产“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8,规格:200g/瓶)”150瓶,其中出厂检验及留样共3瓶,其余147瓶全部交给委托方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结算单价是1元/瓶,共计147元。该批次产品,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被检出“410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被检出“910CFU/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召回,当事人留存的3瓶样品都被委托方召回了。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为1540元。
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当事人在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投料成分与“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的成分不符。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共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4899瓶,自检3瓶,留样9瓶,其余共计4887瓶均以1.17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共收款5737.5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51.43元,违法所得为:5737.5元。

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成品留样,亦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未按规定留样。
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该备案已于2022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按照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成分及该备案包装,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1016瓶,留样3瓶,并于2022年11月12日将该批次产品1013瓶以1.174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188.5元。当事人虽于2022年11月11日再次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43073,但是该备案成分及备案包装均与原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不一致。据此,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88.50元,违法所得为1188.50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0年7月28日备案普通化妆品“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41252,备案的成分为: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氯化钠,山茶(CAMELLIA JAPONICA)籽油,大豆氨基酸类,羊毛脂酸,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籽油,椰油酰胺 DEA,聚二甲基硅氧烷,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月桂醇硫酸酯钠,香精,吡硫鎓锌,聚二甲基硅氧烷醇,椰油酰胺 MEA,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卡波姆,PEG-75 羊毛脂,尿囊素,三乙醇胺,DMDM 乙内酰脲,十二烷基苯磺酸 TEA 盐,氯化锌,柠檬酸,硝酸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甲基异噻唑啉酮,西曲氯铵。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生产经营的“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实际投料成分与备案成分一致,但该批次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为: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羊毛脂酸、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籽油、大豆氨基酸类、山茶(CAMELLIA JAPONICA)籽油、月桂醇硫酸酯铵、椰油酰胺MEA、椰油酰胺DEA、氯化钠、乙二醇二硬脂酸酯、聚二甲基硅氧烷醇、十二烷基苯磺酸TEA盐、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香精、DMDM乙内酰脲、鲸蜡硬脂醇、二氧化钛、EDTA二钠、柠檬酸、卡波姆、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硝酸镁、氯化镁,与备案成分及实际投料成分不一致。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不符的“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72瓶,其中留样4瓶,其余68瓶,以2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36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标注的执行标准:QB/T2744.1,该标准对应的产品为浴盐,浴盐属于化妆品,但该批次产品上未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生产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970盒,其中留样及出厂检验10盒,其余960盒,于2022年10月20日以1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960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留存的样品6盒已被我局扣押。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同时涉嫌上市销售前未备案,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违法所得计入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此处不重复计算。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14元,违法所得为:136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标注的执行标准:QB/T2744.1,该标准对应的产品为浴盐,浴盐属于化妆品,该产品标识的功效为:“温润清洁净澈足部肌肤,滋润柔嫩呵护,帮助改善粗糙肤质”。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但当事人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产品。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生产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970盒,其中留样及出厂检验10盒,其余960盒,于2022年10月20日以1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960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留存的样品6盒已被我局扣押。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8日共生产玖美堂氨基酸清肌洗面奶(批号:AHBH31EA)190支,留样和出厂检验4支,其余186支成品,出厂销售了90支,销售价格1元/支,抽样时抽样基数为96支,检验机构抽检13支,另外封样13支,均为当事人免费提供。之后,当事人组织召回,把已经销售的90支产品全部召回。该商品标注净含量100g/支,经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B-2023JD00026)),该批定量商品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9.13g,小于标识的净含量100g,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2日共生产肤研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AHBH26LB)180支,留样和出厂检验4支,其余176支成品,出厂销售了80支,销售价格1元/支,抽样时抽样基数为96支,检验机构抽检13支,另外封样13支,均为当事人免费提供。之后当事人组织召回,把已经销售的80支产品全部召回。该商品标识净含量为100g,经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B-2023JD00027)),该批定量商品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8.80g,小于标识的净含量100g,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此两份检验报告,该公司认可此两份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其涉案货值为192元,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尊爱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595号);
证据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秀强字〔2023〕017号);
证据4.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8月30日询问笔录,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050),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A07031)“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生产记录;
证据5.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证据6.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10月9日询问笔录,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化妆品抽样检验检测报告》(No:YJJYHZP202303117)),“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生产记录;
证据7.“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销售记录,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记录;
证据8.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9月25日询问笔录,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生产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标准 浴盐 第一部分:足浴盐》(QB/T2744.1-2005),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网站截图;
证据9.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证据10.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8月11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0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询问笔录,“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及技术要求,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的投料生产记录;
证据11.“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证据12.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8月11日询问笔录(第1次)、2023年8月18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0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询问笔录,“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生产销售记录,召回记录,“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凭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网站链接http://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
/post_8646158.html);
证据13.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8月11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询问笔录;
证据14.2023年9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10月9日询问笔录,“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粤G妆网备字2020141252)备案,及技术要求,“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的投料生产记录;
证据15.“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证据16.2023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年10月31日询问笔录,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编号:DB-2023JD00026、DB-2023JD00027),玖美堂氨基酸清肌洗面奶(批号:AHBH31EA)、肤研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AHBH26LB)生产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局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64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8,规格:200g/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为1540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
2.处罚款23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未按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的成分投料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751.43元,违法所得为:5737.5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37.50元;
2.处罚款23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时,未留存该批次产品成品,也未进行留样记录,认定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留样,但该行为为首次被我局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被取消备案后,仍上市销售该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88.50元,违法所得为1188.50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88.50元;
2.没收“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留样1瓶;
3.处罚款11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2.处罚款11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标签标识的成分与备案成分及实际投料成分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未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14元,违法所得为:136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2.没收“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留样4瓶;没收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留样6盒;
3.处罚款11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玖美堂氨基酸清肌洗面奶(批号:AHBH31EA)和肤研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AHBH26LB)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为0元,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八条,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562元;
3.没收“梵贞羊绒脂清爽去屑洗发露”(批号:AXBD05DF)产品留样4瓶;“曦雨香氛嫩足舒爽滋润足浴球”(批号A1019 20251018)(净含量:35g*6颗)产品留样6盒;“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产品留样1瓶;
4.处罚款8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356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9.36

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06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HWDX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曾令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2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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