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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647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8号


当事人: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003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陈洞开发区第六社
法定代表人:陈爱香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外包装标识为“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有效期:2026/01/08,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4519)”产品留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进行销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9日生产“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2000瓶,3瓶检测,2瓶留样,1995瓶产品以2.3元/瓶的价格销售。2022年3月15日生产“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2300瓶,3瓶检测,未留样,2297瓶产品以2.3元/瓶的价格销售。产品召回586瓶。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未经备案且标签标注虚假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4519”。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化妆品为未备案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涉事产品总货值98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523.8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23.8元;二、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21523.8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523.8元;
三、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21523.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6日

罚没 2.15

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4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陈洞开发区第六社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陈洞开发区第六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003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爱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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