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71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艾美诗美容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4000046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俊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716号


当事人:广州艾美诗美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X2G4P
经营者:冯俊杰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68号玖层903铺位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

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广州艾美诗美容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我局处理。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在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8月15日及10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刘茜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经查,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的GAYEGF CARBON GEL(80g)、BIO~C~ZIWI木瓜魔力豐胸按摩霜(500g)、血燕灵芝胶原精华素(500ml)、艾美莎滋润舒缓凝霜(250ml)四款产品,没有查询到备案信息,均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以上四款产品的标签也不符合规定,即既没有备案标签也不合格的普通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查验、记录、保存供货者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
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且标签不合格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且标签不合格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另查明,当事人未完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化妆品备案情况等,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观认错态度良好,也未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GAYEGF CARBON GEL(80g)产品5支、BIO~C~ZIWI木瓜魔力豐胸按摩霜(500g)产品1瓶、血燕灵芝胶原精华素(500ml)产品5瓶、艾美莎滋润舒缓凝霜(250ml)产品3瓶。
四、罚款20000元。
罚没共计20495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罚没 2.0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