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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879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剑东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生产“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1000瓶。当事人在对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进行出厂检验和留样,检验消耗2瓶,留样6瓶,实际入仓待售992瓶。至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992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产品,价格为2.5元/瓶,总计2480元。剩余6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留样于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31187),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1000瓶×2.5元/瓶=2500元),违法所得2480元(992瓶×2.5元/瓶=2480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三、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748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罚没 1.75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彭剑东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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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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