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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63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夏崇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使用未标注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包材生产“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成品805瓶,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94.8元,违法所得0元。
“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为当事人替另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材上标注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未标注其真实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为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的原料、包材均由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至2023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成品960瓶,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不真实、准确;
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售出就被我局查扣,且当事人能主动到我局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一项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成品805瓶、包材195个;“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成品960瓶、包材240个;
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罚款 1

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4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第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横路5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第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横路5号(自主申报)(自编B栋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34C5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夏崇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8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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