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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687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银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生产的“feisou生姜洗发水”(批号:AF12C010617)和“feisou清爽去屑氨基酸洗发水”(批号:AF02A010607),上述批次产品未依照要求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号,经查明,“feisou生姜洗发水”(批号:AF12C010617)计划生产800瓶,实际生产804瓶,抽样检验1瓶,留样了3瓶,销售800瓶,销售单价3.67元/瓶,产品货值2950.68,涉及违法所得2936元。“feisou清爽去屑氨基酸洗发水”(批号:AF02A010607)计划生产400瓶,实际生产404瓶,抽样检验1瓶,留样了3瓶,销售400瓶,销售单价3.38元/瓶,产品货值1365.52,涉及违法所得1352元。相关的生产记录已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书,并销毁了剩下的6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上述批次产品的6瓶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调查笔录;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6、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65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feisou生姜洗发水”(批号:AF12C010617)和“feisou清爽去屑氨基酸洗发水”(批号:AF02A010607),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feisou生姜洗发水”(批号:AF12C010617)和“feisou清爽去屑氨基酸洗发水”(批号:AF02A010607)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1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288元。
(罚没共计1928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93

广州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3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一路7号三、四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一路7号三、四楼(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67358F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银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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