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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8058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雄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87号


当事人: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五横路14号1栋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张雄健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产品2006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2000盒于2023年3月17日售出,销售单价为1.3元/盒,销售金额为2600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2600元,货值2607.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的货值2607.8元,违法所得2600元。
另查,根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大自然的乐园芦荟补水凝胶92*”(批号/限期使用日期:d1106B1301/2027.2.12)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年,而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7年2月12日,根据上述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实际保质期与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二、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76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

罚没 1.76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2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工业区宏丰工业园A栋4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工业区宏丰工业园A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茂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0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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