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5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爱尼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078410528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卢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5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按照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44839备案的成分投料生产了迪宝芙毛孔净透洁面乳(样品批号ANS231201C01)共1999支,但该批产品外包装软管上标注的成分表多标了“月桂醇”,少标了“氢氧化钾"、"甘油硬脂酸酯"。另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标注错误,应标为粤G妆网备字2022044839。至2024年5月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3.5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993支,另外还有3支为出厂时的不良品,当时已销毁,还有3支为留样品已被我局现场检查时已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996.5元,销售金额为6975.5元,故违法所得为6975.5元。现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996.5元,违法所得为6975.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975.5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6975.5元人民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3日
罚没 1.7万 元
广州市爱尼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爱尼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21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西369号2栋101房、5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西369号2栋101房、5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78410528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卢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11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爱尼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