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7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韩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6MA59C8R0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守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79号
经查明: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前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的生产车间于2022年5月31日关停,其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67)于2023年2月8日到期后未续期,该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之后未组织化妆品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购进品种名称为“韩笛更好染-染膏A-32”的产品16批次共63579盒,并销售给客户,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批次:PF221212009,限用日期:2025/10/19,货号:A-32,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号:国妆特字G20210105,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160盒,并于2022年12月13日销售给四川客户吕某,销售价格为3.38元/盒,销售金额为540.8元。当事人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的“康妆染发膏(浅棕色)”(批次:KG2022100308,限用日期:2025/10/2,货号:5-75,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号:国妆特字G20210094,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2盒于2024年6月7日被我局查获,其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3.38元/盒,我局认定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76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染膏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示限用日期为2025年10月,标示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载明其有效期为3年,其生产日期应为2022年10月,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染膏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547.56元,违法所得为540.8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称本案所涉“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批次:PF221212009,限用日期:2025/10/19,货号:A-32,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号:国妆特字G20210105,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四川客户吕某于2022年3月16日向其订货(《订货清单》单号:S022030279),当事人向其销售了80盒,该产品由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情况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图片、营业执照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经营并非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康妆染发膏(浅棕色)”产品,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妆染发膏(浅棕色)”(批次:KG2022100308,限用日期:2025/10/2,货号:5-75,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号:国妆特字G20210094,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40.8元;三、罚款119000元。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290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妆染发膏(浅棕色)”(批次:KG2022100308,限用日期:2025/10/2,货号:5-75,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号:国妆特字G20210094,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2盒;三、没收违法所得540.8元;四、罚款148000元。罚没款合计148540.8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1日
罚没 14.8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