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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德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07460219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聂胜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5号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2号绿地汇创广场1栋7层713号的广州市德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A14867),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备案人: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CD082111a,限用使用时期:20260820)水杨酸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检验结论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方法、过程及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德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备案人: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CD082111a,限用使用时期:20260820),当事人称全部产品已返回给生产厂家“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为其委托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委托合同、销售记录、资质材料等备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日委托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备案人: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CD082111a,限用使用时期:20260820)共计2124盒,销售817盒,2024年1月6日收到生产厂家召回通知共计召回1307盒,并退回货款613.6元。成品料体由生产厂家提供,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为1050元,价格为每盒0.5元;包材由当事人提供,通过统计包材价格为每盒1.19元,包材费用共计2527.56元。成本价为每盒1.7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涉事产品销售情况,涉事产品817盒共计销售2343.2元,退回厂家的按照均价计算为3748.55。当事人经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6091.75元,违法所得2343.2元。当事人经营的“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备案人: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CD082111a,限用使用时期:20260820)标签未按要求标明水杨酸使用目的,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经营的“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备案人: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ZCD082111a,限用使用时期:20260820)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343.2元;二、罚款人民币15500元;罚没款合计17843.2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5日

罚没 1.7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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