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60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迪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4327538478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晓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608号
当事人生产的“gzdili迪丽水润清透防晒乳SPF32”(规格:50g/瓶;批号RY2023021301),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不合格。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3CIH0725)显示,上述“gzdili迪丽水润清透防晒乳SPF32”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和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由于当事人员工操作不当,导致相关的防晒剂原材料投放不足。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gzdili迪丽水润清透防晒乳SPF32”505瓶,其中企业自检用2瓶,留样3瓶,其余500瓶以0.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广州市俊楷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的3瓶产品也全部提供给抽检使用,故当事人所生产的不合格化妆品货值为404元,违法所得40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的“gzdili迪丽水润清透防晒乳SPF32”(规格:50g/瓶;批号RY2023021301)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和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354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7日
罚没 3.54万 元
广州迪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迪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164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群经济社1—8第1、3层(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群经济社1—8第1、3层(可作厂房使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327538478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邹晓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迪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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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