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19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98675033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力夫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196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Vikada威卡达首乌精华焕发乳”标签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靖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186号二楼、三楼(东区),产地:广东广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18,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47373。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广州靖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Vikada威卡达首乌精华焕发乳”,也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备案,当事人经营的“Vikada威卡达首乌精华焕发乳”标签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标签标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号为虚假内容,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47373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检索不到数据,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以7元/支的价格购进500支涉案“Vikada威卡达首乌精华焕发乳”,其中68支以15元/支的价格销售出去,剩余432支销毁处理。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即是标签标注虚假内容、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500元,违法所得1020元。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既是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又是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对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3日
罚没 2.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