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 正文内容

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珀莱雅双抗精华液”【罚款2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30)其他


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侯军呈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侯军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抖音平台开设“珀莱雅美妆旗舰店”(后改名为“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微信微商城开设“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小红书开设有小红书品牌号“珀莱雅 PROYA”及“珀莱雅 PROYA官方旗舰店”,以销售商品。当事人在上述4个网店均销售一款名为“珀莱雅双抗精华2.0”的产品,该产品备案名称为“珀莱雅弹润透亮青春精华液”,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005906”。

当事人于2021年下半年将“珀莱雅双抗精华2.0”产品上架至上述4个平台及小红书品牌号,在天猫“珀莱雅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虾青素提亮肤色保湿不油女,内容:全新双抗精华2.0 直击初老暗黄肌”;在抖音“珀莱雅美妆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全网热卖】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虾青素提亮,内容:豪华配方矩阵 刷新双抗力;4大王牌抗氧成分:•EUK134 •L*********N-6 •2%麦角硫因 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1%脱羧肌肽 •Collrepair”;在微信微商城“珀莱雅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30ml,内容:豪华配方矩阵 刷新双抗力;4大王牌抗氧成分:•EUK134 •L*********N-6 •2%麦角硫因 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1%脱羧肌肽 •Collrepair”,在小红书品牌号“珀莱雅 PROYA”宣传内容为“全链路抗氧方针:EUK134 抗氧[永动机]提供持续的抗氧化能力、2%高浓麦角硫因 珍稀天然抗氧化剂 减少肌肤氧化压力、肌肤氧化防护盾;多防线抗糖方针:1%脱羧肌肽 源自摩洛哥爱西美|抗糖新宠 比肌肽更稳定,效果更佳 阻止+逆转,双防线抗糖化;Collrepair 抗糖新宠|源自摩洛哥爱西美 清除糖化终产物AGES 根源祛黄,提亮肤色”;在小红书“珀莱雅 PROYA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4大王牌抗氧成分 •麦角硫因 EUK134 •L*********N-6 •雨生红球藻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 •脱羧肌肽 •Collrepair”,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微信微商城平台、小红书品牌号均宣传有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等内容,在天猫平台、小红书平台未宣传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内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配方表》,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系指麦角硫因、脱羧肌肽溶液在产品配方中添加的质量百分比含量,而麦角硫因、脱羧肌肽纯物质在产品配方中的实际质量百分比含量分别为0.001%、0.1%。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5-01_CN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珀莱雅弹润透亮青春精华液”产品麦角硫因的测试结果为14.3mg/kg,质量百分比为0.00143%,脱羧肌肽的测试结果为975mg/kg,质量百分比为0.0975%,与其产品配方表中的含量几乎一致。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页面宣称的“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系指麦角硫因、脱羧肌肽溶液在产品配方中添加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漏标“溶液”二字,且未将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准确释义内容上传至抖音平台、微信微商城平台、小红书品牌号等三个平台,以致引人误解,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非当事人主观故意。

经查明,当事人自上架“珀莱雅双抗精华2.0”至2021年12月15日整改,在抖音店铺共销售出该精华液4155件,单价259元/件;微信店铺因在2022年从有赞平台迁移到腾讯平台,销量无法查证,据当事人自述共销售出约200件,单价259元/件;小红书品牌号产品宣传页点赞数57,收藏14,评价18。

当事人在抖音、微信微商城、小红书平台的产品推广分为珀莱雅品牌推广和具体产品推广,品牌推广针对的是珀莱雅品牌下所有产品的推广,无法计算单一产品的广告费;具体产品推广针对的是当事人所有网店平台内在售的具体产品,无法对其具体在抖音或微商城等平台内某个产品产生的广告费进行统计,故“珀莱雅双抗精华2.0”产品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天猫店铺未宣传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等内容,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宣传有“2%高浓度麦角硫因”,实际该内容出现在天猫“U先试用报告”板块,该板块是由消费者自行上传,系消费者个人行为,与当事人无关,故针对该项指控,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内容: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4-27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zpwjc.cn/chufa/post/747.html

相关文章

化妆品违禁词审核系统3年前 (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