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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不合格【罚款3.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6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6-29)生产105条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7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802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6号

 

当事人: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15944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工业区五路8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

2023年4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23年3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重点项6项(缺陷项目序号:16、25、27、30、35、68),违反一般项目7项(缺陷项目序号:12、28、40、52、54、67、70),共计13项问题缺陷,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以上13项问题缺陷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留样间、成品仓一一进行对照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供有《整改报告》。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在2023年3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款名称为“美寇传奇时光凝萃兰花精华油”产品共70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抽检6瓶,当事人留样6瓶,3瓶作为检验所用,剩余55瓶未销售,成本价格为1.4元/瓶,故认定货值为98元,上述产品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因上述产品为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61瓶“美寇传奇时光凝萃兰花精华油”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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