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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珂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罚款3.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5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9-26)生产105条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珂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974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5号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珂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2023年3月28-2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1),重点项5项(缺陷项目序号:5、16、25、27、76),一般项目5项(缺陷项目序号:26、31、52、67、70),共计11项问题缺陷,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59.6元,货值金额为6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评审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整改报告》、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二、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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