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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头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护发素【罚款1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3号

李锦聪4年前 (2021-01-25)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头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03729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葆旺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0号



当事人:广州头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976171X9

经营场所:广州白云区云城东路565号(自编1号楼)1721房

经营期限:2011年02月23日 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张葆旺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广州白云区云城东路565号(自编1号楼)1721房进行检查,发现广州头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存放涉嫌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750ml)8瓶、洗发水(60ml)4瓶、护发素(750ml)4瓶、护发素(260ml)1瓶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日起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委托广州市首美化妆品公司生产加工标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60ml)9020瓶、洗发水(260ml)816瓶、洗发水(750ml)3336瓶、护发素(260ml)7181瓶、护发素(750ml)1488瓶。至2020年8月17日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标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60ml)9016瓶、洗发水(260ml)816瓶、洗发水(750ml)3328瓶、护发素(260ml)7180瓶、护发素(750ml)1484瓶,销售单价为洗发水(60ml)0元/瓶、洗发水(260ml)0元/瓶、洗发水(750ml)20元/瓶、护发素(260ml)0元/瓶、护发素(750ml)20元/瓶。以上单价0元/瓶的商品均为销售赠品,有网页截图及销售单据为证。按上述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标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护发素违法经营额为96480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注册证号为150743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货单据、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图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符合《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COCO”字样商标的洗发水、护发素,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COCO”(见图1),使用的商标与“COCO”商标(见图2)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750ml)8瓶、洗发水(60ml)4瓶、护发素(750ml)4瓶、护发素(260ml)1瓶;                                                

三、罚款人民币1447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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