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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特殊用途化妆品【罚款1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349号

李锦聪3年前 (2022-04-09)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3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4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友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4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349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90611T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工业区C1栋

法定代表人:刘友梅 



2021年9月16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中发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No.GPE6A6TZ954105RA)、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一份(NO.HZCY20210106)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No.(2021)SJZCG-CY0327]的检验结论,当事人生产的“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1053001)产品中对苯二胺含量未超标,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不一致;“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XZ20071701)产品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ZIYUE紫玥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1032601)产品成分表标注不符合GB 5296.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确认生产过上述三个批次的产品,三个批次的产品均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现场调取了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指令单、出入仓记录和相关单据。

经核实,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21年5月30日下单生产“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1053001)809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销售了800盒;于2021年7月17日下单生产“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XZ20071701)809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销售了800盒;于2021年3月25日下单生产“ZIYUE紫玥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1032601)809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销售了800盒,该三个批次的产品销售价均为0.9元/盒。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三个批次的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160元,总货值为2184.3元。当事人已经联系客户,向客户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对上述三个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留样(共计18盒)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成品出入仓记录、销售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 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356号),应当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量后,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6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处罚款1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216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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