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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大学”虚假或引人误解【罚没8.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97号

李锦聪3年前 (2022-01-2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97号


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2021年9月14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 “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留样,上述三款产品外包装上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方面进行技术支持的证明,也无法提供中山大学授权其使用字号进行宣传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9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5瓶、“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5瓶、 “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5瓶、“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3瓶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受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10000瓶;至2021年9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9994瓶,销售价格0.45元/瓶,销售金额4497.3元;自检1瓶,另有留样5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497.3元。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9日生产“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30000瓶,至2021年9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29994瓶,销售价格0.45元/瓶,销售金额13497.3元;自检1瓶,另有留样5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货值金额13500元,违法所得13497.3元。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生产“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产品8000瓶,至2021年9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7994瓶,销售价格0.5元/瓶,销售金额3997元;自检1瓶,另有留样5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3997元。

当事人于2021年8月03日生产“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500瓶,至2021年9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496瓶,销售价格0.5元/瓶,销售金额248元;自检1瓶,另有留样3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48元。

当事人生产的“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山大学 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字样,且“中山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山大学参与该产品联合出品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在产品上突出标示“中山大学”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三款产品,其内包装正面标注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且“中山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过程中,相关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均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与其标签所述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并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中山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上述三款产品标签上“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授权书》,仅表明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与媛函(广州)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技术合作关系,与当事人生产“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三款产品并无直接关联,也不能证明中山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

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款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2250元,违法所得2223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成品销售单》、《生产记录》。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列的考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所指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239.6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美颜坊BEST 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5瓶、“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5瓶、“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5瓶、“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3瓶;

三、罚款人民币66750元。罚没款合计88989.6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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