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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76611670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秀莲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5〕44号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E060239019C),检验结论:标称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特朗美染发膏(栗棕色)(批号:SS20230216A13)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苯。备注:染色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间,在留样间发现上述批次化妆品留样6盒,因当事人拟申请复检,暂不销毁。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确定复检单位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于2024年10月31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No.2024A17279),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苯;检验结果:5.3μg/g,标准规定:≤2μg/g,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名称:特朗美染发膏(栗棕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216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生产被抽检的“特朗美染发膏(栗棕色)(批号:SS20230216A13)”3247盒,其中6盒留样,1盒自检,成本价为0.85元/盒,销售价为0.95元/盒。涉事产品3240盒销售给客户,获得销售收入3078元。自收到初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3084.65元(3247盒×0.95元/盒),违法所得为3078元(3240盒×0.95元/盒)。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78元;
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
罚没款共计1407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6日

罚没 1.41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0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一街自编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一街自编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16701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林秀莲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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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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