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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BISUTANG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穗云市监处罚〔2022〕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25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05号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2年7月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BISUTANG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规格:500ml/瓶,批号:BE24X88B,限期使用日期:2025-05-23),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6.5×103CFU/ml,该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05月18日生产了“BISUTANG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规格:500ml/瓶,批号:BE24X88B,限期使用日期:2025-05-23)共4591瓶,其中,7瓶被抽检机构抽检(自愿提供),6瓶用于留样(含成品自检),6瓶留样产品已于2022年7月7日被我局扣押了,3631瓶放在了其他仓库,3631瓶产品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我局扣押,其余的947瓶产品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91元/瓶,此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3359.81元,销售所得为2755.77元。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7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被检验批次产品实施召回,但因产品销售已久,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05988),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BISUTANG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规格:500ml/瓶,批号:BE24X88B,限期使用日期:2025-05-23)3637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755.77元;

三、罚款13359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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