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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补录备案改配方“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2-2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3号


当事人: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A08737),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检出水杨酸浓度0.78%,该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当事人确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在其留样室发现3盒上述批次产品样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限用日期:20250406、规格:50ml)产品共500盒,销售价5元/盒,除出厂自检用去3盒,留样3盒,剩余494盒全部售出,检验和留样成本由购买方承担,总销售额2500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该批次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且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根据检验报告结论水杨酸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浓度未超标。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进行了信息补录,补录后的备案凭证含有“水杨酸”成分。我局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备案凭证、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指的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限用日期:20250406、规格:50ml)产品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5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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