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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过标准“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罚没14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8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73834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

法定代表人:黄雪亮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的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批号:YRY20211130)普通化妆品240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了“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批号:YRY20211130)16,300瓶,其中自检消耗10瓶,留样6瓶,于2022年7月18日以1.4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6,050瓶,获得销售收入23,433元,库存234瓶。2022年7月26日,库存234瓶和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                                   

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7779,备案人为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外包装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村桥头工业区A栋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75、产地:广东汕头”。 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开具证明,从未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当事人确认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生产销售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知情。                                                

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23,7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433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出货单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因工厂换证产品未及时更新生产地址;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因此申请减轻处罚。经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过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1343号),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外包装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村桥头工业区A栋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75、产地:广东汕头”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货值金额23,79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433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 (批号:YRY20211130)240瓶;

三、罚款121,400元。 

罚没款合计144,833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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