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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张建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造成四人身体汞严重超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锦聪2年前 (2023-02-04)判刑案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8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英,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爱国、检察官助理冯思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英及其辩护人康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英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仍然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造成四人身体汞严重超标。经鉴定,李风宏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建英明知所出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建英处罚。

被告人张建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建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建英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英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仍然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造成四人使用后身体汞严重超标。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分别从陈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从李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极润补水霜、依贝美保湿靓颜精华水、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依贝美营养水。经检测,上述化妆品均汞含量超标。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符合轻伤二级,与其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岳某、纪某1、陈某体内汞中毒或汞超标与使用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被告人张建英分别与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被告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岳某、陈某、纪某1的陈述,证人纪某2、冯建华、满海军、高辰、张培伏的证言,被告人张建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化妆品照片、毒检室检测报告,陈某提供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〇七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微信转账截屏、化妆品照片,纪某1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〇七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岳某提供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〇七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及医学诊断证明书、微信转账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化妆品照片,张建英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依贝美化妆品生产企业查询材料,北京超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张建英),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建英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建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建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建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青林

人民陪审员  马士学

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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