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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研发工程师龚杰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李锦聪3年前 (2022-01-08)判刑案例

龚杰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   号( 2021 )沪 0112 刑初 1806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1 )沪 0112 刑初 1806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龚杰 ,男 ,1985 年10 月 18 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 ,XX ,大专文化 ,原系上海 XX 有 限公司技术研发工程师 ,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021 年 6 月16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7 月 23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茆志军 、蒋蓉蓉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74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杰犯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杰及其辩护人 蒋蓉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

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被告人龚杰作为上海 XX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工程师, 利用其具有化妆品研发及建议选用化妆品原料供应商的职权 ,非法收受化妆品原料供应商宋某某 、 李某( 均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0.7 万元 。

2021 年 6 月 16 日 ,被告人龚杰被抓获到案 ,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杰作为公司技术研发工程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杰自  愿认罪认罚 ,有坦白情节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能全部退赃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 。

被告人龚杰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审理中 ,被告人龚杰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 万元 。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建议适当 ,应予采纳 。辩护人以被告人龚杰系初犯 、认罪认罚 、退出违法所得等为由 ,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龚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 、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四十万七千元予以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菊玲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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