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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安职务侵占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李锦聪3年前 (2021-05-09)判刑案例

吴某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4刑初11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安,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安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安及其辩护人赖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安于2019年5月24日入职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科盈公司)担任品质总监,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质量工作;同年9月11日,科盈公司决定由吴某安协助总经理管理花都工厂,具体负责PMC部、品控部、花都生产部、乳化部、仓储物流部工作。2019年8月27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安利用其负责品质监控以及管理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以给公司购买仪器设备、进行产品检测、办理相关证件等为由,侵占本单位的货款、服务费等共计1995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安以给科盈公司购买快速微生物检测仪及相关试剂为由,让财务部门将货款56400元转账到由其指定的广东省保化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下称保化公司),当天吴某安让保化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其中50760元转账给其本人。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安再次以上述相同理由让财务部门将货款55400元转账到保化公司,当天吴某安让保化公司负责人将其中4986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其本人。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吴某安以给科盈公司办理产品检测为由,让财务部门将检测费10500元转账到保化公司,当天吴某安让保化公司负责人通过支付宝将其中7500元转账给其本人。

(4)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安以给科盈公司购买熔点仪为由,让财务部门将货款31000元转账到由其指定的广州妍诗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妍诗美公司),当天吴某安让妍诗美公司将其中2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其本人。

(5)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安以给科盈公司办理烟酰胺光透美白面膜特征费为由,让财务部门将服务费46200元转账给妍诗美公司,当天吴某安让妍诗美公司将其中45000元通

过银行转账给其本人。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犯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吴某安的涉案金额以及当庭认罪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安犯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吴某安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坦白;2.被告人吴某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深刻,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安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录用通知、劳动合同、廉洁保密工作协议、关于高层管理人员分工调整的通知、委托书,费用报销单、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单、统计表、检测报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调查回复函,广东省保化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妍诗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明细对账单、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检测设备供应服务报价单、非特备案咨询服务合同,被告人吴某安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财富查询材料、支付宝账号查询材料,被害单位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吴某安的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人成某华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吴某安的辨认笔录,证人廖某1、廖某2、冯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及对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回单的截图进行了指认,被告人吴某安的供述及对手机、银行卡、U盾、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进行了指认,被告人吴某安的户籍材料、电子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安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吴某安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吴某安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安职务侵占数额达199500元,且没有退赔,应予相应惩处。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安退赔199500元给被害单位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金渭

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

人民陪审员      姚炳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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