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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张大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款164万

李锦聪2年前 (2023-02-04)判刑案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A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诉讼代表人屠成伟,女,1984年10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张楼村兴华组,现住浙江省。

被告人张大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俊颁,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屠成伟,被告人张大伟及其辩护人丁志坚、成俊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Unilever”、“Vaseline”、“MAYBELLINE”、“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及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Unilever”、“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标有“Unilever”、“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人民币403169元。

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内,生产出售带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标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人民币393023元。

指控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伟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大伟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丁志坚提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侵犯“MAYBELLINE”注册商标的产品已经过期,且涉案产品均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侵犯“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数量187472个没有意见,但因为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关于共同犯罪,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大伟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第990446号“”、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号“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及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标有“”、“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人民币401099元。

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内,生产出售带有“”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标有“”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人民币393023元,被查扣的化妆品数量为187472个。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材料、报案资料、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欧某(中国)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屠成伟、徐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大伟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欧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大伟系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大伟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张大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侵犯著作权的化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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