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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标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6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1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标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4281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小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63号


当事人:广州标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G6G7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织萝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2022年8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是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2021年8月5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怡姿彩的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YZC21001)产品,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厂家提供,2021年8月13日,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共产出成品868盒,留样4盒,入库864盒。2021年8月16日,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将上述864盒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YZC21001)产品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同日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山西客户,销售价3.5元/盒,收取销售款3024元。

2022年8月17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HZP202202019),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YZC21001)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召回上述批号为YZC21001的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产品205盒并退回至厂家,同时退还客户货款717.5元。

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为3024元,违法所得为23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委托生产协议书、产品召回通知及回执、成品出库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12121)、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HZP202202019)等,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李XX、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向广州标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州标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06.5元;

二、罚款5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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