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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糖皮质激素类成分“氟米松”【罚款14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64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2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6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9476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李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64号


当事人: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D8L72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北路7号1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孙李健


本局于2023年1月05日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媚韵丝胶原皙弹美颜面膜(批次:MY21129A)经抽样检验,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禁止使用的糖皮质激素类成分“氟米松”。涉案化妆品共生产1006套,货值金额为6539元,共销售1000套,当事人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6500元。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 现场笔录1份;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

3. 批生产记录1份;

4. 销售记录1份;

5. 现场照片4张;

6.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

7. 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

8. 孙李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1083)及样品确认情况1份。

证据1—8由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据9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

2023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90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禁止使用的糖皮质激素类成分“氟米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含有禁止使用的激素类药物,社会危害较大且全部无法召回,参考同类案件有从重处罚的先例,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没收媚韵丝胶原皙弹美颜面膜(批次:MY21129A)3盒,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140000元(罚没合计146500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第六条第三项“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一、没收媚韵丝胶原皙弹美颜面膜(批次:MY21129A)3盒,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140000元(罚没合计146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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