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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2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599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5号


当事人: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39901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高桥中路1号A座2楼、4楼

法定代表人:程勇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委托生产988支“盛大菲同 格蕾丝的秘密 后青春活力净透慕丝(批号:HJ22C164、限用日期:20250322、规格:60ml)”,其中2支用于自检,4支用于留样,剩下982支于2022年4月3日售出,单价6元,共计销售金额5892元,违法所得5892元,货值为5928元。

根据《检验报告》(编号:GW202202415),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盛大菲同 格蕾丝的秘密 后青春活力净透慕丝(批号:HJ22C164、限用日期:20250322、规格:60ml)”的产品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苯甲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备案成分为:"水","月桂酰两性基乙酸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椰油基羟基磺基甜菜碱","甘油","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DMDM 乙内酰脲","EDTA 二钠","香精"与标签成分表一致,均不含“苯甲酸”,而产品实际成分含有“苯甲酸”。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备案凭证、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加工协议、生产批记录、销售单据、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将上述4盒留样做销毁处理。

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892元;

二、罚款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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