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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竹丰化妆品厂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罚款1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53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1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2﹞53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4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竹丰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538059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广花旧路沙路顶大朗十一社工业区4幢三楼至四楼法定代表人:李中华2022年05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364号)及附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依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显示,2022年03月0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前往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对广州竹丰化妆品厂生产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经抽样检验,氟米松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广花旧路沙路顶大朗十一社工业区4幢三楼至四楼的广州竹丰化妆品厂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2号)(附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并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538059P)、《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66)备查。经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李某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有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成品,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成品留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成品84盒及成品留样4盒予以查封,相关清单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2】015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2日和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于2022年01月16日按照生产指令单生产了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支,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1948支,其中8支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剩余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支,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1940支包装为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97盒并于2022年01月21日入库成品仓,其中4盒作为成品留样,2022年03月0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前往当事人抽样检验时取走9盒作为抽样样本,剩下的84盒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9日销售给了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5元/盒。2022年05月06日,当事人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电话通知,告知当事人生产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经抽样检验,氟米松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立即开启了产品召回控制程序,于当天,即2022年05月06日向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并于当日收到了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产品召回通知确认函》,开始产品市场召回行动,最终于2022年05月07日、2022年05月13日分两批将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共计84盒全部召回,并退回货款。上述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取得了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备
罚款金额(万元)1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1347506174H
数据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C918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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