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正文内容

广州艾莎化妆品制造厂侵犯“COLORKEY”、“珂拉琪”商标行为【罚款5.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9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9-07)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艾莎化妆品制造厂
注册号4401110052857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五英
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9号


当事人:广州艾莎化妆品制造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花三路3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W5LE81P;

投资人:陈五英;


经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变更,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购进带有“COLORKEY”、“珂拉琪”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940支。共实际对外销售了涉案口红831只,其中有383支自行销毁或损耗,实际对外成功销售了448支。剩余未售出的109支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

当事人销售的带有“珂拉琪”、“COLORKEY”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商品,与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36260832号、第31607235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平均价为11.01元/支。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349.4元。

另查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涉案口红产品进行虚假交易(简称刷单)。截止至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刷单金额共计838115.08元,但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口红共9150.0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利用虚假交易对商品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责令停止利用虚假交易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没收、销毁侵犯“COLORKEY”、“珂拉琪”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109支;

五.罚款5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7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zpwjc.cn/chufa/post/79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