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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蜜颜皙玻尿酸柔顺丝滑护色发膜"穗花市监处罚〔2022〕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2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2〕63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发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2779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燕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2〕636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发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BD02M

法定代表人:蒋燕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26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062

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5日

广州市发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事,本局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发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抽取当事人成品仓库里的“蜜颜皙玻尿酸柔顺丝滑护色发膜”(批号:FY2207021E1)和“MIYANXI蜜颜皙酸性蛋白修护霜”(批号:FY2206301D1)进行批生产记录核对:1、当事人在“蜜颜皙玻尿酸柔顺丝滑护色发膜”(批号:FY2207021E1)的批生产记录中的日期虚假填写,截止检查当日(2022年7月6日),该批号的化妆品的半成品、成品检验报告的报告日期已写至2022.07.09,并勾选填写相关检验结果;2、当事人在“MIYANXI蜜颜皙酸性蛋白修护霜”(批号:FY2206301D1)的批生产记录中的日期虚假填写,截止检查当日(2022年7月6日),该批号的化妆品的半成品、成品检验报告的报告日期已写至2022.07.08,并勾选填写相关检验结果。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制度”(受控文件:GZFY-QM-11),并核对当事人所有从业人员名单的健康证名单,发现当事人的苏顺杰、陈海莲未按照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截止2022年7月6日未取得健康证。

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由于当事人尚未出厂销售,并未成品装箱,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成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蜜颜皙玻尿酸柔顺丝滑护色发膜”(批号:FY2207021E1)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MIYANXI蜜颜皙酸性蛋白修护霜”(批号:FY2206301D1)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制度”(受控文件:GZFY-QM-11)1份;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员工健康证档案复印件1份。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

证据五:《证据提取单》4份。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花市监罚告〔2022〕487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一)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 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应给予从轻级别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其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1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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