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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IRY祛痘洁面乳“产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万】穗黄市监处罚〔2022〕256号 穗黄市监处罚〔2022〕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罚〔2022〕256号

穗黄市监处罚〔2022〕 号

当事人: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63346404E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302B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


在2021年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存在“IRY祛痘洁面乳”产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标签标注信息与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C12-15醇乳酸酯,丙二醇)。2022年3月2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药监局2021年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督查后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备案的化妆品“IRY祛痘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304977),备案配方成分中含有“C12-15醇乳酸酯”化学原料,但实际生产投料使用的是“C12-13醇乳酸酯”化学原料,备案配方中的“丙二醇”成分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2022年4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4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委托生产“IRY祛痘洁面乳”2个批次,上述批次产品已备案配方成分“C12-15醇乳酸酯”实际投产时并未添加,亦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实际投产使用和标签上标注的成分为“C12-13醇乳酸酯”;已备案配方成分“丙二醇”属于实际生产投料的主要组分,但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备案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及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行为。

当事人委托广州市瑞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IRY祛痘洁面乳”2个批次合计8910支,生产企业用于检验24支,留样6支,被委托生产企业实际发货给当事人8880支。上述“IRY祛痘洁面乳”当事人共计销售3578支,销售金额合计334588.30元,公司内部领用2657支,员工个人领用178支,损耗(打包产线作业损耗、残次品、仓库搬迁)39支,库存2428支。库存产品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26日作销毁处理。上述产品按平均销售价格93.51266元/支计算,合计货值金额为830392.42元,违法所得为334588.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综二改字[2022]8号)1份。

证据四:涉案产品加工合作协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报价单、采购订单。

证据五:当事人问题说明、整改说明、《IRY产品下架通知》、《“IRY祛痘洁面乳”注销备案截图》、《报废记录说明》、《产品安全评估》、《问题及召回公告记录》、《“IRY祛痘洁面乳”报废记录说明》、《专家论证研讨会记录》。

证据六:当事人《IRY祛痘洁面乳问题情况说明》。

2022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告〔2022〕4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开产品安全评估会议,并及时注销涉案产品的备案,对剩余库存进行销毁,及时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4588.30元。

二、罚款83039.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黄埔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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