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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未备案生产化妆品【罚款1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1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1号

当事人: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55497X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辛毅


2022年8月11日,根据案件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与当事人核实一批化妆品经营情况,该化妆品套盒名称:凤仪调固套装;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批号:CY220420005;限用日期:2025/04/19;套盒内含3款产品,信息如下:产品1: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净含量:25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78;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内含数量:18包/盒。产品2: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净含量:12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78;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保质期:三年;内含数量:18包/盒。产品3:御之坊凤仪膏;净含量:20克;内含数量:18支/盒。

经核实,十二蓝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了上述产品,但当事人未取得粉单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经清点,现场共有化妆品“凤仪调固套装”27盒、“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12包,我局遂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受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凤仪调固套装”,该套装内有三款产品,分别为“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御之坊凤仪膏”。“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属于化妆品粉单元类别,当事人未取得粉单元类别的生产许可,也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且“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产品上标注的委托方地址与委托方实际地址不符。另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当事人生产了“御之坊凤仪膏”产品,且该产品标签上只标注了产品名称。上述“凤仪调固套装”套盒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

当事人共生产了530支“御之坊凤仪膏”、550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550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其中522支“御之坊凤仪膏”、52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52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包装成“凤仪调固套装”套盒,共计29盒,8支“御之坊凤仪膏”、16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16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用于自检和试样,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交货给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2盒“凤仪调固套装”,销售价格为119元/盒,套盒包材由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价格为12元/盒,剩余27盒“凤仪调固套装”、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被我局依法扣押,“御之坊凤仪膏”成本价格为1.5元/支,“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成本价格为2.1元/包。经调查我局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928.6元,违法所得为238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未备案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3.销售票据、加工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数量及受委托生产价格、数量。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罚则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二、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27盒“凤仪调固套装”、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

三、处以罚款60000元。

合计罚没款60238元。

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和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三、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27盒“凤仪调固套装”、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膜”、12包“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

四、处以罚款75000元。

合计罚没款75238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和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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