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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罚没1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2-2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2599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富燕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号


当事人: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4W22G;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88号二楼A235档;

法定代表人:陈富燕;


2022年8月17日,我局发现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以化妆品销售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帅影染发膏(浅金沙)”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证号:国妆特字G20211290)和“帅影染发膏(浅亮黑)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证号:国妆特字G20210870),其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10)的广州市XX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行化妆品生产。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日委托广州市XX有限公司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证号:国妆特字G20211290)。该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HZ2022G0296)显示:“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结论仍是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检验报告》(复检)No:HW202200210)。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委托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975盒,生产企业留样6支,向当事人交付969盒,当事人向外销售价为6.5元/盒,获得销售收入6298.5元。按销售价计算,交付给当事人委托生产产品的货值为6298.5元。当事人对已售出“帅影染发膏(浅金沙)” 969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298.5元。                                                               

被委托生产企业广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开始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证号:国妆特字G20210870(注册人为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检后的《检验报告》(NO:CYHZP202202006) 显示: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使用的包装上的产品成分标签是后贴上去的,因生产企业未认真审核,导致标签上的成分信息与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0870)的信息不一致。但是该产品是按照注册证上的备案成分生产的,备案成分中是含有对氨基苯酚(备案成分是p-氨基苯酚,与氨基苯酚是同一化学成分)、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这三种成分的,备案成分中是不含有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的。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592盒,生产企业留样6盒,交付给当事人586盒。当事人向外销售的单价为7元/盒,共收到销售款共计4102元。按销售价计算,交付给当事人委托生产产品的货值为4102元。当事人对已售出“帅影染发膏(浅亮黑)” 586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被消费者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57号);2、《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G0296、No:HW202200210、NO:CYHZP202202006);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资料;6、《委托生产协议》、客户订单、生产记录、备案材料、销售单据、《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等;7、当事人提供召回通知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等材料。             

我局于2022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疫情期间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为了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等因素,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委托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对当事人委托生产未经注册证书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98.5元;

二、罚款51000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4102元;

二、 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400.5元;

二、罚款6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1400.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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