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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被取消备案仍然上市销售【罚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488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7-2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48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50002234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旭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488号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熙三街2号(一区5栋)1213房(仅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15128D

法定代表人:冯旭明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熙三街2号(一区5栋)1213房(仅限办公用途)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到该公司处理消费投诉,并对该公司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东责改[2023]012901号),责令其停止销售被取消备案的“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60271)。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再次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继续销售已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6027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到该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据当事人称,该产品已全部售完。经查,“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60271)已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申请了“诗颜美姿美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01511)产品备案,于2023年2月7日首次备案。经检查当事人公司电脑,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仍在销售被取消备案的“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6027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未发现有涉案产品,故我局未扣押涉案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60271)已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不得继续上市销售。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仍在销售被取消备案的“诗颜美姿素颜贵妇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3030935968800);

2、全国12315平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40114002022112171107945)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东责改[2023]012901号);

3、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到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4、《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旭明的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OEM加工合同书》、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GF00512020443905)、新备案的“诗颜美姿美颜贵妇膏”生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R-202301-0620)复印件各一份;

7、当事人提交的订单记录。

以上证据1-7均由当事人提交并签名(盖章)确认或由执法部门出具,其中证据1-5由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制作。证据6、7由当事人提供。  

2023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34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已重新办理备案,积极整改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64.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064.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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