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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含禁用成分地塞米松【罚没9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80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7-2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247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兴利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80号


当事人: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54711X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十一社工业区(土名:大喊岭)自编A栋3楼 

法定代表人:范兴利

2023年5月6日,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世纪之谜 养肤调理套”是由“世纪之谜养肤精华水”(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96651)、“世纪之谜养肤精华液”(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17)、“世纪之谜调理精华液”(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21)和“世纪之谜养肤调理霜”(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24)组成的套盒,其中“世纪之谜养肤调理霜”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地塞米松成分,含量为9.79mg/kg。经调取产品的投料记录及公司原料进货单据,公司提供了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原料来源清楚,未发现原料和投料中含有地塞米松的成分的证据。当事人表示未主动添加过地塞米松的成分,具体是哪个原料出现问题也无法查找到原因。

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灌装生产了“世纪之谜 养肤调理套”(批号:RD21123001)化妆品118套,2套用于自检,3套留样,销售了113套,每套82.7元,获得销售收入9345.1元。于2022年9月26日,3盒留样产品被我局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现已无库存。经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345.1元,总货值为975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生产记录、备案信息、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345.1元;

二、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85000元。

罚没款共计:94345.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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