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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罚款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52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10-0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82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博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52号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No:HZ20230045、HZ20230062、No:HZ20230063、No:HZ20230071)对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No:HZ20230045)所检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另三份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该公司生产,并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产品库存和留样,现场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生产“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批号:8622031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0)126盒,于2022年3月11日生产“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批号:8622031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0)126盒,于2021年7月19日生产“玛奇诺染发膏(红色)”(批号:lx86210719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7/18)126盒。均以126元/盒的价格每批次销售120盒,剩余18盒已做自检消耗。上述三批次产品均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048元,违法所得5760元。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成分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760元;

二、罚款805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成分不一致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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