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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嫣恣化妆品有限公司“卡美拉姿玫瑰橄榄油精华胶”【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9号

李锦聪4个月前 (07-2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嫣恣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535455P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加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嫣恣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535455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岭贝西自编1号A栋第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加云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留样间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30201的“卡美拉姿玫瑰橄榄油精华胶”(规格:6ml、8ml、15ml)和“GAOY戈雅底胶甲油胶E-802”(生产日期:20230103)留样产品。该公司未能提供“卡美拉姿玫瑰橄榄油精华胶”三个规格产品的备案信息,提供的“GAOY戈雅底胶甲油胶E-802”备案信息(浙G妆网备字2018004865)中的成分与实际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GAOY戈雅底胶甲油胶E-802”(生产日期:20230103)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于2023年1月3日生产了“GAOY戈雅底胶甲油胶E-802”(生产日期:20230103)化妆品1008盒。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60元,总货值为1270.08元。当事人经营的普通化妆品“卡美拉姿玫瑰橄榄油精华胶”(规格:6ml、8ml、15ml、生产日期:20230201)未进行备案。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3个规格的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994元,总货值为2061.2元。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GAOY戈雅底胶甲油胶E-802”(生产日期:20230103)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二、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卡美拉姿玫瑰橄榄油精华胶”国产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94元;二、处罚款1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5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325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254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7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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