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没4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82号(连环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8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37.54040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6.36417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因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产品未经放行审核进行销售等问题共10条,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根据省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第74条)、8项其他重点项目(第6、23、29、48、56、62、68、76条)、1项一般项目(第10条)等共10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YESSCA睡眠面膜,批号:VSM***********”货值为65886.48元,违法所得为51910.56元。当事人受广州诱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诱妆公司)委托生产产品“YESSCA睡眠面膜(即“YESSICA'S睡眠面膜”),批号:VSM***********”。由委托人诱妆公司提供的包材,包材费用0.21元/盒,当事人按0.78元/盒收取加工费。在2023年7月19日下达生产计划,生产了41552盒;2023年9月11日下达生产计划,因为忙不过来,将30万条的原料灌装工序生产订单,以0.01元/条的价格委托给了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个人(李*)进行灌装,李*在2023年9月17日灌装240000条,2023年9月18日灌装完成60800条,实际共灌装完成300800条,交回当事人,由当事人进行后续包装,完成产品生产15040盒(20条/盒),2023年9月23日包含自行生产的产品共生产完成25000盒。当事人两个批次共生产成品66552盒,分批送货给诱妆公司指定仓库,获得加工收入为51910.56元,货值65886.48元。其中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个人(李*)生产化妆品“YESSCA睡眠面膜,批号:VSM***********”300800条,即15040盒(20条/盒),货值为14889.6元,违法所得为11731.2元。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内容: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1910.56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32943.24元;(货值0.5倍)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个人(李*)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731.2元;二、罚款342460.8元;(货值的23倍)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3641.76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32943.24元;(货值0.5倍)三、对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个人(李*)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42460.8元;(货值的23倍)(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39045.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K9F9X0 |
法定代表人: | 张乔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21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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