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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微生物不合格【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御清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539727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够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根据《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附件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40048),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碧媛春舒缓熬夜呵护面膜”(批号:ZQ03B3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3/30规格:30mlX10片/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110000CFU/g;霉菌与酵母菌总数项目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7000CFU/g。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四横路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HZ20240048)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库存,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4片留样面膜,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生产了480盒“碧媛春舒缓熬夜呵护面膜”(批号:ZQ03B3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3/30规格:30mlX10片/盒),其中1盒(10片)留样。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79盒,销售价均为5元/盒,共获销售金额是2395元。上述产品经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40048),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110000CFU/g;霉菌与酵母菌总数项目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7000CFU/g。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4片留样面膜,另6片面膜当事人自行检验无法提供。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395元。鉴于当事人的工具、设备、原料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95元;二、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239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95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2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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