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Points and Judgment Principles of GMP Inspection for Cosmetics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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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版 | 73 | 一般项目 | 1.企业是否建立半成品使用期限管理制度;设定的半成品使用期限是否有依据; 2.企业是否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半成品,是否留存相关记录。 | 查看详情 |
实际生产版 | 74** | 关键项目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放行前,企业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 查看详情 |
实际生产版 | 77 | 一般项目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2.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3.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查看详情 |
实际生产版 | 79 | 一般项目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企业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 查看详情 |
实际生产版 | 81* | 重点项目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调查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召回产品的处理、召回结果的报告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配合召回制度; 2.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立即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该产品,是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时,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予以配合,是否记录配合内容;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对召回的产品清晰标识、单独存放,是否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及时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产品召回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内容。 | 查看详情 |
委托生产版 | 11* | 重点项目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 查看详情 |
委托生产版 | 13** | 关键项目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上市前,委托方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委托双方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各自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 查看详情 |
委托生产版 | 15 | 一般项目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样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委托方留样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3.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是否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查看详情 |
委托生产版 | 16* | 重点项目 | 1.委托方是否在留样地点设置了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对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 4.委托方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查看详情 |
委托生产版 | 17 | 一般项目 | 1.委托方是否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录的填写、保存、处置等程序和格式; 2.委托方是否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填写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更改的情况;记录的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3.所有记录是否标识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的要求;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1的要求。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