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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罚款1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500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00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41293E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

法人代表: 陈国华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前往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外包装车间内有工人正在包装生产“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规格:100g/盒)化妆品,以及用于包装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粉扑等包装材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是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无粉单元的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认定其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经查,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与委托方“XXX公司”签订《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包括涉案产品“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在内的多种化妆品,但当事人未将其不具有粉单元生产资质的情况告知委托方。经核实,当事人按照委托方的订单需求,于2021年9月2日制定生产计划,2021年9月14日开始生产批号为20210118A、限用期限为20240117的“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计划生产2000盒,实际生产数量为1979盒,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货给委托方1976盒,另有3盒产品用于成品抽样检验。当事人按照委托加工协议收取委托方2.90元/盒的加工费,委托方提供上述产品的包装盒、粉扑等包装材料,其成本为1.15元/套。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8014.95元,违法所得为5730.40元。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发货单及现场图片等。

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规定。

因当事人生产的“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化妆品是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经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2021]50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其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其承认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但认为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数量较少,且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以消除危害后果,应予从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其并未实际召回涉案产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裁量适当,并无不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5730.40元;

三、罚款98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3730.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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