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备案时上传错了图片【罚款2.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42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256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麦惠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42号


当事人: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5113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七社工业区A栋5楼

法定代表人:麦惠勇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七社工业区A栋5楼的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留样间发现“修身管家双s臻品”(生产批号:20220213)和“富贵肩舒宝养护套”(生产批号:20220410w)的产品。经查,该公司表示生产过上述产品,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产品不一致。其中,“修身管家双s臻品”产品备案时上传错了图片,导致实际产品外包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富贵肩舒宝养护套”(生产批号:20220410w)产品是升级了包装规格,将一支120g的产品分成了12小瓶,导致实际产品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现场调查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和相关销售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022年2月13日生产了“修身管家双s臻品”(生产批号:20220213)99盒,其中留样1盒,自检1盒,销售了97盒,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销售价为50元/盒;于2022年4月10日生产了“富贵肩舒宝养护套”(生产批号:20220410w)99盒,其中留样1盒,自检1盒,销售了97盒,上述批次产品均销售完,销售价为50元/盒,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700元,总货值为9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0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

罚没款共计:267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4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zpwjc.cn/chufa/post/73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