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搜索 "检验"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
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三...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
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解释“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的具体控制措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6有“原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检验。(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区、市)药品监...
广州药监: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七)
检验报告是否有“有效期”?答:现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未规定检验报告有效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
检验方法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现发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特此通告。附件:1.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2......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第十一条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通过宣称原...
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处理细则的公告
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由于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自中检院发出“请确认产品类别,如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请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75号
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