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核意见汇编
化妆品注册备案审评意见工具
历史驳回案例分享
1.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2. 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如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
3. 经销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4. 安评报告未加盖备案人的公章;
5. 该产品为水基质配方,但未添加准用防腐剂,可能导致产品在保质期内存在腐败变质的风险,请补充提供在保质期内能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资料;
6. 商标解释不合理,“美雕”涉医;
7. 无益生元对应成分;命名依据填报不规范;
8. 产品名称使用符号,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9. 氨基酸与椰油酰甘氨酸钠、椰油酰甘氨酸钾不是一致性对应关系;
10. B5不对应成分中的泛醇;
11. 产品名称中的“龙血”解释不合理,麒麟竭可称为龙血竭或雪竭,与龙血存在差异;
12. 名称中酵母菌指成分酵母菌发酵溶胞产物滤液;
13. 配方中14号原科提示为新原料,请确认名称规范,注意空格,特殊字符,括号等。
14. 部分原料资料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填报如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如硬脂酸镁);
15. 部分原料资料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填报如原料4等;
16. 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包装容器未见使用期限内容;
17. “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原料相关指标控”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
18. 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19. 二维码标注企业信息易误导消费者为责任主体,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
20. “经销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21. 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总经铺。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
22. 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时,需在同一可视面对商标进行解释;
23. “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原料相关指标控制”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安全评估报告未逐页加盖备案人公章;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24. 补充说明芦荟提取物具体提取部位;益生菌:化妆品不适用益生菌概念;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25. 外泌体概念不明;
26. 说明书内容上传有误;修护眼带夸大;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27. 对羟基苯乙酮使用目的有误;
28. 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29.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未见对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的简要说明;
30.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应分别描述浸液和膜布的颜色和性状等感官指标;
31. 其他微量成分山羊奶提取物;不应在产品名称中用山羊奶暗示宣传成分功效;
32.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表2中第5号原料甘油引用CIR的驻留类化妆品浓度有误;
33. 产品名称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范,外泌体;
34. 请提交专利证书及其他进口材料的报关单;
35. 还缺少“丙二醇、柠檬酸”的风险物质佐证材料;
36.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所示,功效为“防断发”必须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请补充;
37. 缺少部分原料生产商和商品名信息;
38. 安全警示语错别字“如不慎于入眼请”;
39. 请在外包装上标注稀释后的浓度;
40. a.产品的使用方法请明确兑水的比例。b.请在外包装及安排报告中标注兑水后的浓度。
41. 根据产品使用方法,该产品应为驻留类。
42. a.请标注在平台及销售包装维A胶原指哪种成分。b.“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内容”中的内容,请用序号隔开。”
43. 安全警示用语引导语有误,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引出,并在系统里标签版块对应框填写;
44. 资料四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与理化指标值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菌落总数;
45. 该文献的配方体系与产品实际的配方体系不一致,无法证明具有保湿功效;
46. 删除执行标准;
47. 补充微导入方式;原料21表外着色剂;
48. 标签标注内容超出标签样稿内容;
49. 标注完整的保质期信息;
50. 命名依据产品名称与产品包材不一致;
51. 分类编码中作用部位不完整;
52. 生产工艺不完善;
53. 商标使用证明不完善;
54. professional夸大;
55. 通用名”溶媒”不完整,冻干粉性状与剂型不一致,删除执行标准,补充实物图,删除尺寸颜色等等标注;
56. a.上传有效的商标注册证;b.质量管理措施未填报完整;
57. 生产工艺需描述实际生产的主要步骤,缺少灌装;
58. 使用目的润肤剂与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不符;
59. 外文大过对应中文,无相应原料警告语;
60. 二维码标注企业信息易误导消费者为责任主体,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力法要求;
61. “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原料相关指标控制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微生物指标单位填报不规范:品牌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62. 安评报告未加盖备案人的公章;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
63. 部分微生物和理化指标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
64. 香精重复填报且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质量规格说明;
65. 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总经销。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描施的,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未进行合理性说明;限期整改;
66. a.产品销售包装说明栏,应备注本产品用于套盒名称以及套盒内的其他产品。B.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部分原料的风险物质识别不完全。
67.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9、10号原料的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2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68. 评估人员简历无培训记录、请参考、使用省局统一的《..……简历》表;立体图信息面展示不全;
69. 请重新填报着色剂(3号出现星标)的原料报送码,或提交盖章后的附14。(点开报送码里填报的是:二氧化钛、云母、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硅石、氧化铁类)(使用色淀请在备注栏填报,请把中文名称修改为Cl号与平台填报一致);
70. 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71. 套装产品请上传套装内所有配方;
72. 原料资料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填报完整,如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如氨甲基丙醇);
73. 17号原料的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
74. 执行的标准中,请对生产工艺流程管控进行简要说明,全项检验明确检验频次;
75. 评估单位填报不正确,评估人员的简历未体现专业培训经历;
76. 缺少委托关系文件;产品名称中的羊胎素在产品配方中未标明成分含量,企业标签中将羊胎素列为微量成分,产品名称中不可以使用羊胎素;包装未加盖公章;安全评估报告中缺少苯酚、二甘醇的检测报告;
77. 安评报告中三乙醇胺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78. 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
79. 同一个包材上面,不能同时有多个备案人;
80. 产品执行的标准页:请分别描述膜质和浸液个感官指标;
81. 变更生产工艺,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措施跟简要说明未——对应,请对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进行简要说明。
82. 备案系统提示产品名称含禁用:专业。
83. 产品执行的标准:缺少感官指标中膜质载体气味的填报;
84.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引导语不规范;
85. 标签宣称温和与其他特别宣称勾选不一致;
86. 补充上传市售包装图;
87. 1产品市售包装标签出现不易理解词语及与功效无关宣称:莹润饱满、舒护焕采、奢护;
88.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期限(标签标注不规范);
89.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90.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标注使用期限;
91. 内容物包装缺少使用期限的标识;
92. 平面图应当上传市售包装图;
93. 其他微量成分不应在产品名称中暗示宣传功效;
94. 请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在单品标签中标注使用期限,同时说明书中“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外包装喷码”不妥,请修改;
95. 资料二:缺少商标授权转让书;资料三:缺少生产商信息;资料七:安全评估结论中英文附件需翻译;
96. 同一物质重复填报未说明质量规格;
97. 未按要求填报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按向市局申请延期的期限整改,未申请延期的;
98. 未提供含二甘醇项目检测报告或相关原料质量规格证明;
99. 原料19表外防腐剂;
100. 直接接触内容物的最小包材应标注使用期限和产品名称;
101. 资料七安全评估资料中二氧化钛使用目的与资料二配方中的不一致;
102. 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103. 原料3的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
104. 本品以单品申报,且使用方法不是必须与套金里的其他产品配合使用。故请提供单品可独立销售的平面图及立体图。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2013年第10号通告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第二条(二)的要求
105. 补充氧化铬绿的Cl号,且包材未按GB5296.3标注着色剂;
106. 第三项,请任备注中注明北美金缕梅(HAMAMELIS IRGINIANA)水的提取部位第七项,安评报告附录配方中第9号、29号、37号原料评估资料不清晰,字迹无法辨识。
107. 1、产品配方中原料未填报原料来源、商品名;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未填报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108. 1.产品配方中使用柠檬酸,应明确终产品PH值,
109. 护眼禁用词
110. 冷敷面膜涉医。
111. 1.美容涉嫌医疗词汇,不可用;
112. 配方中14号原料提示为新原料,请确认名称规范,注意空格,特殊字符,括号等。
113. 生产方式不一致;
114. 部分原料资料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填报完整如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如硬脂酸镁)
115. 未上传说明书附件;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办理备案;
116. 原料安全信息未填报完整;标签中除规范中文外的繁体字等均需规范汉字解释说明
117. 1.基础油平面图标识不清晰目标识不完整,未按相关要求标识产品信息。2.保质期引导词不规范,应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作为引导词。3.作用部位缺少全身。4.警示语标注不完整:用量过多会导致不良反应。4.安评报告中,产品名称与备案不一致。5、“单方”为禁用词。若有疑问可联系81394516
118. (产品不属于普通化妆品;)儿童产品未提供毒理学实验报告;
119. 安全评估报告【1、部分着色剂的风险物质未识别,且未提供证明材料;】
120. 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121. 1、配方中12号复配原料应包括水,西曲氯铵使用目的表述为表面活性剂不妥;2、未填报原料生产商信息:3、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安评资料等)。
122. 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2)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原料苯乙基间苯二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国家食药监局公告2012年第71号的要求。
123. 安全评估报告【1、表2部分成分未按《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评估其安全性,且结论错误,如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母菊提取物等;2、表8部分成分的风险物质未识别完整,如CI77288;3、部分外文材料无中文翻译版,且对应的原料名称不明确】
124. 质量管理措施填报错误;指标填报不规范;
125. 请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简要说明”
126. 无添加防腐剂涉嫌贬低竞品
127. 销售包装的功效宣称与本产品的编码不一致;
128. 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未以复配形式填报;升级不明确
129. 第四项资料微生物和理化指标请注明检验频次。
130. 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请在包材解释说明重组的含义;
131. 销售包装的功效宣称与本产品的编码不一致;“免洗应该是新功效、要走注册程序,否则会有安全漏洞:驻留因子为什么是0.01?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控制措施中有“生产工艺流程管控描述的,简要说明未对生产工艺流程管控”进行具体解释。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解释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的具体控制措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6中有“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的举例说明(厂房空气洁净度控制、必要的环境监测,具体的检验方法),备案人在实际填写时应依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情况填写而不是简单照抄。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管理措施中有全项检验”委托检验描述的,未对检验频次进行说明。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相应质量管理措施中注明检验频次。
132. 上传内容应确保未超出标签样稿内容,如功效等
133. 第三项资料原料安全附件信息请逐页加盖备案人公章。第五项资料平面图需放大后清晰可见。第七项资料安评人员简历及安评报告均应逐页加盖备案人公章;安评报告附录内容请按顺序标号编号,与附录目录相对应。
134. 授权方,虐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135. 臧域,无对应成分
136.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日期不合理,早于相关证明性资料的出具时间,如:检验报告等;安全评估报告无评估人员手写签名或电子签章签名;评估人员的简历应包括评估人员的教育经历、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
137.香精作为类别原料不可以采用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依据,部分原料风险物质未识别,如CI 16035、CI 19140、CI 15850等等
广东省2022年第一和第二季度备案质量问题产品信息表
编号 | 问题分类 | 审查意见 |
B2 | 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 | 配方中“三乙醇胺 ”含量填报为5%超出驻留类产品的最大允许浓度。该物质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限用组分表原料序号11,驻留类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 2.5%(以酸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B3 | 使用准用防腐剂以外的防腐剂 | 配方中“辛二醇”不属于准用防腐剂; 配方中“乙基己基甘油”不属于准用防腐剂; |
C2 | 配方中的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未标注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 配方中“C13-14异链烷烃”未标注CAS号; 配方中“矿油”未标注CAS号; 配方中“液体石蜡”未标注CAS号; 配方中“矿油”、“矿脂”未标注CAS号; 配方中“C12-14 异链烷烃”未标注CAS号; |
C3 | 配方中的着色剂未标注着色剂索引号(CI号) 配方中使用的着色剂为色淀,未注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 配方中“胭脂红”未标注CI号; |
C4 | 配方中原料的中文名称存在错误 | |
C5 | 复配原料未以复配形式填报 | 配方中“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未以复配形式填报。 |
C6 | 配方中的原料使用目的与实际不符 | 配方中“氯苯甘醚”作为保湿剂; 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等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准用防晒剂,配方中填报使用目的为“皮肤调理剂”,不符合要求; 6号原料为DMDM乙内酰脲与水的复配,原料含量为0.3%,配方中填报使用目的为“溶剂”,不符合要求; |
C7 | 配方中的植物提取物未标明具体提取部位 | 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提取物、圆叶当归(ANGELICA ARCHANGELICA)提取物、膜荚黄芪(ASTRAGALUS MEMBRANACEUS)提取物、菊蒿(TANACETUM VULGARE)提取物、茶(CAMELLIA SINENSIS)提取物、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未标明具体提取部位 配方中“藻提取物*”未标明具体原料名称; 高山黄芩(SCUTELLARIA ALPINA)花/叶/茎提取物未标明具体提取部位; |
C8 | 配方明显不合理 | 原料卡松缺少水进行复配; 配方明显不合理:对羟基苯乙酮作乳化剂; |
C9 | 未填报配方中原料生产商信息 | |
D2 | 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 | 产品宣称中使用医疗术语:标签宣称“中医保健之疗法”; |
D3 | 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 | 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标签宣称“千年秘方 宫廷御用”; 标签宣称“给予肌肤最奢华护理”"the most luxurious care"; 产品名称“妈眯”谐音“妈咪”,结合标签标注小熊、爱心等图案,涉嫌暗示儿童产品; |
D4 | 产品名称与配方成分不符 | 产品名称使用了“氨基酸”,配方无该成分; 产品名称蚕丝面膜与提交的膜质材料天丝(80%天丝纤维+20%植物纤维)不符; 产品名称使用了“玻尿酸”,配方无该成分; |
E1 | 产品名称不规范、误导消费者 | 产品名称不规范:“韩方”,暗示医疗效果; 产品名称使用了“多效”,备案系统功效宣称只选择了保湿,且标签标注的“帮助修颜肤色”不易理解; |
E3 | 产品名称中使用了非中文注册商标,且未在标签中对该注册商标予以解释说明 | |
F1 | 标签标注信息与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 | 标签宣称“涂抹于宝宝的脸部、臀部、手足表面肌肤”,而备案系统作用部位只有面部; 标签标注“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为乳化剂;西曲氯氨为发用调理剂”与备案系统“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抗静电剂;西曲氯铵-表面活性剂”不一致; |
F10 | 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
F2 | 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信息与系统填报的信息不一致 | |
F4 | 未按要求标注全成分 | 标签成分未按含量降序列出; 标签成分多标注“乳酸、硬脂酰胺丙基二甲胺”,未标注“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 标签成分多标注“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 标签成分少标注“磷酸氢二钠、磷酸钾”; 标签成分多标注“温泉水”; 标签成分未标注“葡糖氨基葡聚糖”; |
F5 | 标签中宣称产品使用的原料成分“XXX”与配方所列信息不一致,且未作说明。 | 标签宣称“采撷于冰川的温泉水、富含矿物质、特别添加多种植物提取物”,与配方所列信息不一致; 标签宣称“AMINO ACID”,与配方所列信息不一致; 海盐和氯化钠为两种不同的原料,而标签宣称“海盐对应的成分为氯化钠”; 标签宣称“氨基酸配方”,与配方所列信息不一致; |
F7 | 产品标签标注信息不明确 | mg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包装图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儿童化妆品, 如实际不是儿童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中解释说明; 产品标签宣称不规范,宣称不易理解“微凝珠”; 标签标注信息不明确:标签标注“3.7%”; 标签宣称“全家适用”“适用人群:普通人群”不明确,未明确非婴幼儿产品; 标签标注的“Net Colour Breast”与“净颜霜”不对应,易误导可用于胸部; 宣称不易理解“七日精华”; |
F8 | 标签中外文无对应中文 | 标签标注“Prettyactive”“EVERY DROP COUNTS”; 标签标注“Professional essence of beauty&Skin care”; 标签标注“QINRUN”; 标签标注“Such as snow skin”“Skin Like Gelatin Natural Care;Silky And Smooth;”; 标签标注“salon quality”; |
F9 | 标签引导语不规范 | 缺少产品中文名称的引导语; 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引导语写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缺少产品中文名称的引导语; 备案人引导语写为“注册人”; |
G1 |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未明确 | 缺少灌装步骤; 生产工艺中A、B等相未明确具体原料; 生产工艺中未体现所有原料名称或序号,缺少32号原料; 温度、时间参数未明确; |
G2 |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填写不规范 |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
G3 |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填写不规范 | 质量管理措施为“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的,简要说明中未对其进行说明; 汞、砷、铅、镉、二噁烷检测方法不明确; 质量管理措施为“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一年一次全项检验”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一年一次全项检验”的,简要说明中未对其进行说明; 重金属检测方法不明确; 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未明确检验方法名称、检验频次; |
G4 |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使用期限填写不规范,未明确具体使用期限。 | |
H1 | 产品未提交检验报告,上传的为安评报告 | |
H2 | 产品检验报告不完整 | 配方含有DMDM 乙内酰脲,检验项目应包括游离甲醛; 配方含有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检验项目应包括游离甲醛; 配方含有滑石粉,检验项目应包括石棉; 产品配方含有10%乙醇,未检测甲醇; 产品配方含有苯氧乙醇,未检测二噁烷项目; 产品配方含有甲基葡糖醇聚醚-20,未检测二噁烷项目; 聚山梨醇酯-60,风险物质应包含二甘醇; |
H3 | 套装产品未按照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 非独立包装的产品应当混合取样检验 |
H4 | 企业上传产品检验报告的名称与系统填报名称不一致,且无相关说明 | |
J1 | 产品未上传安评报告,仅上传检验报告 | |
J2 | 安全评估摘要、人员简历、附件、附录问题 | 摘要中“适用于眼部”与产品备案作用部位“面部”不一致; 安评报告缺少安全评估人员手写签名或电子签章签名;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风险原料COA; 安全评估人员简历中缺少相关培训信息; 未提供部分英文附件译文;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苯酚含量检测报告;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丙二醇质量规格;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甘油、丙二醇风险物质二甘醇评估资料等;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二甘醇检测报告、香精IFRA证书或其他等同质量规格证明; 安评报告中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错误,配方中含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安全警示用语应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三乙醇胺质量规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安评报告缺少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原料农药残留声明文;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原料 CI 15850、CI 45410 的质量规格证明报告;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椰油酰基谷氨酸TEA盐原料制造商提供的质量规格证明; 安评报告未上传附件,原料中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检测报告、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铵/VP 共聚物中丙烯酰胺单体报告资料、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中丙烯酰胺单体报告资料、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中丙烯酰胺单体报告资料; …… |
J3 | .成分安全评估中的证据类型、风险物质识别问题 | 配方中含有三乙醇胺,风险物质应包含仲链烷胺、亚硝胺; 含有聚山梨醇酯-80,风险物质应包含二噁烷; 甘露糖醇使用量超过最高历史使用量,且未提供其他证据类型; 安评报告中“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环己硅氧烷”未提供任何一种证据类型,评估结论不充分; 成分安全评估中缺少棕榈仁油酰胺DEA的证据类型; 母菊(CHAMOMILLARECUTITA)花提取物使用量超过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且未提供其他证据类型; 甜扁桃花提取物使用量超过最高历史使用量,且未提供其他证据类型; 成分安全评估中缺少水解丝胶蛋白、铁皮石斛提取物的证据类型,该产品为驻留类产品,不可参考林淋洗类产品的最高使用量; 安评报告中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错误,为儿童产品,安全警示用语应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
J4 | 评估日期不合理,早于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 |
K1 | 上传的包装图片问题 | 上传的平面图为设计图,而非市售包装图; 上传的产品包装的图片标注信息不全:上传的产品包装的图片未展示所有可视面; |
K4 | 备案系统中填报信息存在错误或不规范 | 产品为喷雾,分类编码中仅填报“02 液体”; 产品名称有“舒缓”,分类编码中功效宣称仅填报“滋养、修护”; 产品标签中宣称有“控油,清洁,滋养”功效,备案系统功效宣称仅填报“卸妆”; 产品标签中宣称“紧致”,备案系统功效宣称未填报“紧致”; 产品标签功效中有“控油定妆”,备案系统功效宣称未填报控油; 产品标签宣称“补充颈部肌肤的水分,改善干燥”,备案系统功效宣称未填报保湿; 标签标注“清洁美容”,备案系统功效宣称未填报清洁,易误导消费者; 产品名使用方法“均匀涂于面部与颈部肌肤”,备案系统作用部位只选择了面部; 产品使用方法“涂抹于头皮和头发上”,备案系统作用部位未填报头发; 产品使用方法“使用60-9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应按驻留类填报; 标签标注“密集滋养并润滑秀发,有效保湿”为滋养、保湿功效,分类编码中仅填报“护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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